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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办法(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办法规定)

2023-11-30 6851 0 评论 人事行政


  

本文目录

  

  1.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2. 公司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拉入黑名单应该如何解除
  3. 拖欠农民工工资列入黑名单需要哪些资料
  4. 被列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要受到哪些惩戒

一、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拖欠农民工工资最快最直接的解决办法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是合法,有效的途径。一、投诉 1、投诉的法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2投诉的法律文书:劳动监察投诉书投诉人:,性别,年月日生,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被投诉人:,(写清被投诉单位/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住所:被投诉单位/企业的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投诉事项(写清楚投诉谁,要投诉的事情,投诉的要求。投诉事项应明确、具体。投诉要求有多项的以1、2、3···的方式注明。)事实和理由(写明什么时间开始建立劳动关系、投诉事情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投诉内容中有支付工资等要求的,列清数额及计算方法。)此致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人:年月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3日发布消息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等六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决定从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1月31日在全国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通知要求,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人社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二、公司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拉入黑名单应该如何解除

如果一家企业被政府拉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通常意味着该企业存在严重的劳动法律问题,例如未按时支付工资、拖欠工资等。

  

解除企业被政府拉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方法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但以下是一些可能有用的步骤:

  

了解具体规定:首先需要了解该地区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具体规定,以及政府对于解除黑名单的相关规定。

  

与政府部门联系:联系当地政府劳动监察部门或相关部门,了解具体的解除黑名单程序和要求。

  

3.改正问题:如果企业存在严重的劳动法律问题,需要积极采取措施改正问题,并遵守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例如,支付拖欠的工资、缴纳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

  

4.积极合作:企业应该积极与当地政府合作,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以尽快解除黑名单。

  

5.争取减轻处罚:如果企业已经采取了改正措施,并且遵守了相关规定,那么可以向政府部门提出争取减轻处罚的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解除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企业付出大量的努力和时间。因此,企业应该认真对待这个问题,积极采取措施,以避免再次出现类似的问题。

  

三、拖欠农民工工资列入黑名单需要哪些资料

拖欠农民工工资列入黑名单需要结算单,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对方信息。管辖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审判简易程序三个月,诉讼时效一般三年。诉讼流程:撰写民事起诉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立案。案件被受理后,法院会给你一份缴费通知书,按照指示向指定银行缴纳一定比例诉讼费用,再将银行给你的缴费单据拿到法院换票。等待法院通知开庭,一般会给原被告发开庭传票的。按照传票指示的时间、地点出庭参加诉讼。开完庭等待判决结果,如对结果不服,自收到判决结果之日起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判决书生效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四、被列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要受到哪些惩戒

1、人社部7月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一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陈洪宛介绍,本次发布的首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主体将会在以下方面受到限制和惩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依法限制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等。

  

2、陈洪宛介绍,针对本次发布的首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主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依法限制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对其支持;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加工贸易担保征收或后续稽查。同时本次发布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主体在申请股票发行、债券融资、银行信贷、外汇额度等方面,各相关部门均会依法依规对其采取限制性措施,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切实加大其失信成本。

  

3、陈洪宛指出,在本次发布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主体联合惩戒方面,我们主要采取“发起――响应――反馈”机制,发挥部门协同作用,体现共治理念。首先,加强失信信息共享和公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领域的相关主体及行为建立“黑名单”,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推送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信息,并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其次,签订备忘录的部门按照联合惩戒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鼓励各地、各部门把查询使用信用信息、运用信用报告嵌入审批、监管流程中,做到“逢办必查”。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形成联合惩戒的运行闭环,把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落到实处。

  

4、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表示,我们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制度,目的就是加大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及时列入“黑名单”。同时,加快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黑名单”信息的频次,我部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至少每季度推送一次。通过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使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不愿违法、不敢违法”。

  

5、哪些情形会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人社部劳动监察局局长王程介绍,《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了两种情形将被纳入黑名单。

  

6、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数额标准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

  

7、二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凡是符合这两种情形的,应当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同时,针对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主体难以确定的问题,《办法》还规定“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办法(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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